广东省湖北麻城同乡会章程
总 则
★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湖北麻城同乡会(通用名麻城人广东同乡会),英文名称为Macheng Fellowship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in Guangdong 简称MF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粤麻城人及黄冈地区同乡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一个对湖北麻城、对广东有联系有感情且志同道合者的大家庭。本会一切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合法开展一切活动。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促进在广东的湖北省麻城乡亲爱国爱粤爱乡、联系乡亲、敦睦乡谊、互助互爱、共谋福利,支援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支持广东、麻城的经济建设,为两地的繁荣稳定作出贡献。即"联合会员、团结互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 第四条 本会的官方网站为:http://www.gdmctxh.com。
第一章 会 员
★ 第五条 会员条件
5.1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的会员: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在广东地区及周边城市工作、生活、学习,祖籍为麻城或任何一位直系亲属或配偶为麻城人或在麻城工作、生活、学习过或者愿意做为麻城之好友人士者等;
5.2填写入会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应向本会秘书处申请,也可通过网站在线申请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申请或者通过电话、QQ、传真申请等;
5.3一经登记注册,并在本会理事会审核备案后即为本会会员;本会不收取会员费用,但是欢迎一切形式的募捐资助活动。
★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6.1 有权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推荐权;
6.2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常规性活动(如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文体、户外活动、大型相亲活动、学习活动,、招商推介会、 联谊活动、义工活动、公益活动等);
6.3 有权对本会各项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
6.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7.1 拥护本会的章程、决议;
7.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7.3 参加本会的会员大会及其它各项活动;
7.4 向本会提供有助于本会开展各项工作的信息资料;
7.5 协助本会完成其它根据本会宗旨所开展的活动。
★ 第八条 会员的退会、除名
8.1 会员退会应书面或者电话通知本会理事会,经理事会核销后即不再享有会员资格;
8.2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应被视为已自动退会;本会理事会并可讨论通过,以适当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警告、通报批评、除名、公告等方式,追究责任,消除影响,挽回损失。
★ 第九条 会员大会
9.1 会员应参加会员年度大会(简称:年会),年会是广东地区麻城老乡以及亲朋好友加强交流、增进乡谊的重要活动之一。年会的召开由理事会决定并组织,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元旦节前后举行。
第二章 理事会
★ 第十条 理事及理事会的产生
10.1 理事应从会员中择优选出;
10.2 当选的理事组成理事会;
10.3 理事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10.4 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10.5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理事会授权的重大事宜。
★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组成、任期
11.1 理事会由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11.2 理事、常务理事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11.3 理事、常务理事的任期为二年,可连选连任。
★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12.1 制定和修改章程;
12.2 选举和罢免会长;
12.3 经会长的提议,任命或者罢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12.4 确认会长任命或者罢免的其它管理团队负责人;
12.5 经会长提议,决定办事机构与部门的设置、调整,并决定对该机构负责人员的确认;
12.6 审议会长的工作报告;
12.7 审议财务部长的财务报告;
12.8 行使本章程赋予的其它职权,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12.9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以下工作机构
13.1办公室、宣传部、文娱部、外联部、商务部、餐饮部、财务部、妇女儿童部、法律事务部、组织培训部、基金部、后勤部、社会组织部;
13.2各机构负责人由会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成员担任。会长提名必须经过常务理事会70%以上到会成员通过才有效。各机构负责人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各工作机构的职能
14.1办公室
14.1.1负责对会员的状况调查、资格审查,吸纳及注销会员;
14.1.2负责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关系,增进会员之间的联谊和合作;
14.1.3.负责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
14.1.4.负责了解和帮助有困难的会员;
14.1.5负责会员的其他管理工作;
14.1.6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4.2宣传部
14.2.1负责本会网站策划、建设及维护;
14.2.2负责本会活动的通知和对外宣传;
14.2.3负责对本会会员个人先进事迹等信息的收集和宣传;
14.2.4负责本会及同外界媒体等信息交流。
14.2.5负责制定本会大型活动等各项工作的策划和推广方案;
14.2.6负责推广策划的实施、总结,最大限度的调动本会的各类资源;
14.2.7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4.3文娱部
14.3.1负责组织、开展会员间各种健康的体育、文艺活动;
14.3.2负责组建各种文娱活动小组;
14.3.3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4.4外联部:
14.4.1负责建立和加强与家乡政府及企业之间的联系;
14.4.2负责建立和加强与广东各兄弟社团之间的联系;
14.4.3负责建立和加强与广东政府、组织、社团及企业之间的联系;
14.4.4负责本会外其他组织和人员访问的接待工作;
14.4.5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4.5商务部
14.5.1负责本会商业(贸易)会员各公司之间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14.5.2负责本会商业(贸易)会员之间的业务沟通和协作关系的完善;
14.5.3负责本会商业(贸易)会员之间业务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14.5.4.负责本会商业(贸易)会员与其他社团及商业机构之间商业关系的协调、调解;
14.5.5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4.6餐饮部
14.6.1负责建立本会餐饮业会员之间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14.6.2负责加强本会餐饮业会员之间的业务沟通和协作关系;
14.6.3负责本会餐饮业会员之间业务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14.6.4负责本会餐饮业会员与其他社团及商业机构之间商业关系的协调、调解;
14.6.5 负责本会大型活动的餐饮选择、比较、安排;
14.6.6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4.7财务部
14.7.1负责单次AA制费用、基金及各种款项收集管理;
14.7.2负责本会经费的收支预算及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使用资金;
14.7.3负责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及年度财务报告的制订;
14.7.4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4.8妇女儿童部
14.8.1搜集、整理未婚男女信息,不定期组织大中小型相亲活动,帮助解决个人问题;
14.8.2建立和促进旅粤妇女同胞之间的联系、沟通、交流和团结;
14.8.3组织妇女儿童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增进身心健康,丰富文化生活内容;
14.8.4帮助解决旅粤妇女、儿童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实际困难,维护各项合法权益;
14.8.5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4.9法律事务部
14.9.1负责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等咨询服务;
14.9.2负责为会员提供财务、税务等各种专项咨询服务;
14.9.3负责帮助会员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14.9.4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4.10组织培训部
14.10.1负责组织、开展各种法律、税务、会计、采购、管理、创业、心理等方面的培训活动;
14.10.2负责组建各种学习兴趣活动小组;
14.10.3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4.11基金部
14.11.1负责为同乡会的发展寻找“造血工具”;
14.11.2负责为每年的网站年费、年会筹备资金;
14.11.3负责为开展各项赞助、资助和捐赠等慈善活动筹备资金;
14.11.4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4.12后勤部
14.12.1承担本会各项后勤事务。
14.13社会组织部
14.13.1负责建立和加强与家乡团委及志愿者协会、义工联之间的联系;
14.13.2负责建立和加强与广东各兄弟志愿者、义工社团之间的联系;
14.13.3负责建立和加强与广东团委及志愿者协会、义工联之间的联系;
14.13.4负责组织、开展、参加各项义工、赞助、资助和捐赠等社会公益活动;
14.13.5负责本会外其他志愿者协会、义工联组织和人员访问的接待工作;
14.13.6负责引导、协助、成立、规范一批社会组织;
14.13.7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第十五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15.1 理事会设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从上一届副会长产生,为下届会长后备人选;
15.2 执行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同乡会工作,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参加社团活动;
15.3 经会长提名,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通过监事长一名,负责对财务、会务等各方面的监督;
★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16.1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开会的日期、议题等应提前将通知到每位理事;
16.2 理事会须由60%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70%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理事会的决议一旦通过不得轻易更改,如有必需时,至少经过70%理事投票否决。
16.3 理事会的决议对本会所有会员具有约束力。
★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7.1 理事在理事会中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平等的投票权等;
17.2 理事应积极参加各项会务活动,如理事经通知无故三次不参加会议或者本会组织的活动,则视为该理事放弃其理事职责,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可以罢免其理事资格,理事会可选举新的理事替换;
17.3 本会理事未经会长授权或同意,不得以本会的名义或以本会理事的身份,代表本会参加任何其他社团组织的正式活动。
第三章 会 长
★ 第十八条 会长的产生
18.1 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应至少在会长任期到期日前三个月,决定下一届会长的选举事宜;
18.2 执行会长为下届会长的第一后备人选,其他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为顺延后备人选;候选会长的基本条件是:在本届两年任期内,热心本会工作,积极配合会长开展各项工作;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有影响力;
18.3 理事会选举会长,应有至少80%的理事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下任候选会长(本届执行会长)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未能超过半数,将进行会长候选人选举,候选会长从本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中选举产生,得票最多者为下任会长候选人;通过第二轮投票,得票超过半数即当选下任会长;
18.4 当选会长应尽快组成其行政团队,提名下届理事会成员组成人选;在任会长在新会长选出后,继续行使职责,配合当选会长完成新一届理事会的组成、银行账目等交接;新老理事会团队共同组织召开年度会员大会(年会),年度大会结束为新老会长交接日;
18.5 会长对理事会负责,受理事会和本会名誉会长监督;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全力配合会长的工作。
★ 第十九条 会长的职责
19.1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组织和参加本会各种会务活动;
19.2 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
19.3 协调统筹管理同乡会各项工作;
19.4 协调组织每年的大型活动;
19.5 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财务决算;
19.6 组织本会的其它活动。
★ 第二十条 会长的任期
20.1 会长任期为两年,不可连任;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20.2 当会长无法行使职责时,可由会长或理事会通过授权由执行会长代行会长职责。
第四章 财务管理
★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长
21.1本会设财务部长协助会长管理本会财务事宜;
21.2 财务部长由会长提议,理事会选举产生,财务部长必须为本会理事;
21.3 财务部长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监事长的质询。
★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财务的管理
22.1 本会委托会计师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
22.2 本会财务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必须保证账目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管理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提交交接报告,经在任会长签字存档备查;
22.3 本会的财政年度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财务部长应在财政年度到期后一个月内,向理事会提交本财政年度的财务报告。
第五章 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 第二十三条 顾问
23.1根据需要,本会可以聘请从事各种合法工作的政府企事业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成功企业家或者对本会的发展有积极作用的人士为本会的顾问;
23.2顾问的聘请,可由本会会员、理事推荐,由理事会批准;顾问的任期为两年;
23.3顾问有权对本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其它各项活动,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 第二十四条 名誉会长
24.1 本会任期期满的离任会长自动成为本会名誉会长,离任交接后,由新一届理事会颁发名誉会长证书;
24.2 名誉会长的基本权利:名誉会长有权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其它各项活动,有权对本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享有被选举权;
24.3 名誉会长的特别权利:由五名以上离任名誉会长共同决议,可否决会长的提名、决议;五名以上离任名誉会长共同决议,可召开理事会,经无记名投票,多数理事通过,可罢免在任会长;
24.4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影响或对本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士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聘请的名誉会长,须经会长提名,由理事会批准;聘请名誉会长的任期,同会长的任期相同。
★ 第二十五条 名誉理事
25.1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聘请在某一领域有专长,或者对本会的发展有积极作用的人士为本会的名誉理事;
25.2 名誉理事的聘请,可由本会会员、理事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名誉理事的任期为两年;
26.3 名誉理事有权对本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其它各项活动,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 第二十六条 资金来源
26.1 捐助:会员以及支持本会发展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给予的捐赠;
26.2 结余:会员大会或者其它会务活动时的结余;
26.3 赞助:在本会开展各项工作的过程中,通过募集方式,政府机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给予的资助;
26.4 其它合法收入。
★ 第二十七条 资金的用途及使用
27.1 本会的资金不得用于私人分红、分配,只能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27.2 本会所有的理事、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不得从本会领取任何报酬。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二十八条 终止及注销
28.1 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五名以上荣誉会长联合提出终止动议;
28.2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四分之三以上理事投赞同票表决通过,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
28.3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
29.1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 第三十条 生效日期
30.1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2014年2月16日)。